买断式回购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买断式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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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买断式回购的本质特征看,一笔买断式回购交易结算结束后,回购债券仍然回到正回购方手中,回购期间债券的应计利息实际上也是由正回购方获得,回购到期后最终实际上是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归还期初融入的本金及回购期间的应计利息(不考虑回购期间发生回购债券付息的情况,其实际结果也是一样),回购债券在回购期间实际上发挥的是质押品的作用。
2、因此,从现实经济意义看,买断式回购就具有质押贷款的性质,而“质押品”就是回购债券。
3、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买断式回购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质押贷款,但其法律关系与我国《担保法》中的质押并不相同。
4、这一点与国外成熟市场的回购交易是一致的,在国外回购中,回购“买入”的债券被作为正回购方取得贷款的质押品,这种“质押品”(collateral,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质押品)——回购债券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回购期间逆回购方拥有回购债券的完整法律权利,可任意对回购债券进行处置,这是回购交易与一般的债券质押贷款的最大不同之处。
5、虽然在一般的质押贷款中,质押证券(pledge,所有权不发生转移的质押品)也用于资金融出方防范违约风险,但要获得质押证券的完整法律权利需要通过司法诉讼实现,而这一过程将是低效率的和高成本的,且可能具有不确定性。
6、相反,在回购中,回购债券从一开始就属于逆回购方,逆回购方可以更便利地、高效地防范违约风险。
7、可见,买断式回购交易虽然从经济意义上看属于质押贷款,但从法理上看并不应适用于我国的《担保法》,不受其中“质押担保”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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