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光危害等级 蓝光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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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LED产品可能存在的蓝光危害,了解市场上LED照明产品蓝光危害的情况,上海市质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上海时代之光照明电器检测有限公司对LED照明产品进行了摸底检测,检测情况及相关分析如下:
1.样品来源及组成
(1)样品来源
受测样品数共为 27个,分别来自于:
-8个样品购于小的非正规商店;
-5个样品购于大型超市;
-14个样品是大中型生产企业的试验留样。
(2)样品组成
27个样品中,8个 LED台灯、7个LED射灯、9个LED筒灯、1个LED灯泡和2个LED平板灯。
2.检测目的和依据
检测和评估LED照明产品的视网膜蓝光危害。
检测和分类依据标准:GB/T 20145-2006 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性
危害判定依据文件:IECEE CTL(国际电工委员会-实验室委员会)决议:DSH 0744
3.蓝光危害等级及相应要求
(1) 蓝光危害等级
依据GB/T 20145-2006蓝光视网膜危害可分类为:
1)无危险(辐亮度≤100 W·m-2·sr-1):无危害类的科学基础是灯对于本标准在极限条件下也不造成任何光生物危害;
2)低危险(1类)(辐亮度≤1×104 W·m-2·sr-1):在曝光正常条件限定下,灯不产生危害;
3)中危险(2类)(辐亮度≤4×106W·m-2·sr-1):灯不产生对强光和温度的不适反映的危害。
4)高危险(3类)(辐亮度>4×106W·m-2·sr-1):灯在更短瞬间造成危害。
(2) 相应判定要求
依据IECEE CTL决议 DSH 0744:
1)亮度小于10000cd/m2,且只发出可见光时,不需要按GB/T 20145-2006进行危害等级分类,可以归类为无危险等级,可以直接使用。如果亮度大于10000cd/m2,应按下述2)或3)的方法处理。
2)如果制造商提供了表明灯具的辐亮度不超过GB/T 20145-2006规定的无危险类和低危险(1类)的试验报告,认证机构可以接受这样的LED灯具,并认为其在正常情况下不会产生光生物危险。
3)如果制造商未提供这样的声称,应该按GB/T 20145-2006进行试验,试验结果符合上述2)的要求。
4)依据IEC 62471-2和IEC 60598-1第8版的草案,2类及以上的LED光源和LED灯具没有警告标记不能直接使用。
4.检测数据分析
本次试验对一个产品进行了二个状态下的分析,包括:
对正常使用LED产品的检测数据进行蓝光危害分析;
对可能出现的异常使用状态下的LED产品的检测数据进行蓝光危害分析,即将灯具的前半透明扩散板拆下检测并进行蓝光危害分析;
(1)正常使用状态LED产品的蓝光危害分析
正常使用LED产品的检测数据见表1。 样品 样品编号 色温(K) 功率(W) 测量辐亮度值
(W·m·sr) 所属危害类别限值(W·m·sr) 备注 无危险
≤100 1类危险
≤1×10 2类危险
≤4×10 LED
台灯 1 5548 5 1.71×10 ● 2 3849 6 1.45×10 ● 3 7710 3.5 6.20×10 ● 4 5798 6 2.36×10 ● 5 6122 6 2.18×10 ● 6 8563 未标 1.17×10 ● 7 10367 未标 4.73×10 ● 8 8679 未标 5.45×10 ● LED
射灯 9 2700 11.5 1.96×10 ● 10 5000 14 2.50×10 ● 11 5700 12.5 5.34×10 ● 12 4000 16 3.50×10 ● 13 3000 12 1.72×10 ● 14 5979 未标 1.33×10 ● 15 >100000 未标 1.53×10 ● LED
筒灯 16 2700 8 5.03×10 ● 17 3000 12 8.31×10 ● 18 3500 18 4.88×10 ● 19 4000 14 3.12×10 ● 20 4500 21.5 3.91×10 ● 21 5000 20 8.50×10 ● 22 5600 12 2.91×10 ● 23 5700 20 3.17×10 ● 24 6500 24 4.45×10 ● LED
球泡灯 25 8216 未标 4.34×10 ● LED
平板灯 26 6485 未标 1.56×10 ● 27 6890 未标 1.26×10 ● 合计 - - - - 14 13 0 根据表1可见,在正常使用状态下,各类试验样品的试验结论为:在27个样品中,14个样品的蓝光危险属于无危险类,13个样品属于1类危险,无样品属于2类危险。
其中:
-LED 台灯:8个样品中没有属于2类的LED台灯,正常情况下均能安全使用。
-LED 射灯:7个样品均属于1类,正常情况下均能安全使用,其中一个样品色温>100000K,不属于可以用于照明的白光LED照明产品。
-LED 筒灯:9个 样品都属于无危害类。
-LED球泡灯:1个样品属于1类,正常情况下能安全使用。
-LED平板灯:2个 样品都属于无危害类。
(2)异常使用状态LED产品的蓝光危害分析
本次共对11个灯具的前半透明扩散板拆下后进行了检测,检测数据与同一产品正常使用状态的检测数据对比见表2。
表2 异常使用和正常使用状态LED产品的检测数据对比表 样品 样品编号 色温
(K) 功率
(W) 测量辐亮度值
(W·m·sr) 所属危害类别限值(W·m·sr) 备注 无危险
≤100 1类危险
≤1×10 2类危险
≤4×10 LED 台灯 3 7710 3.5 6.20×10 ● 阴影部分为异常使用状态(拆除前半透明扩散板)的数据。 7710 3.5 6.73×10 ● 4 5798 6 2.36×10 ● 5798 6 1.87×10 ● LED 筒灯 16 2700 8 5.03×10 ● 2700 8 3.72×10 ● 17 3000 12 8.31×10 ● 3000 12 8.15×10 ● 18 3500 18 4.88×10 ● 3500 18 3.07×10 ● 19 4000 14 3.12×10 ● 4000 14 5.46×10 ● 20 4500 21.5 3.91×10 ● 4500 21.5 1.32×10 ● 21 5000 20 8.50×10 ● 5000 20 3.14×10 ● 22 5600 12 2.91×10 ● 5600 12 8.82×10 ● 23 5700 20 3.17×10 ● 5700 20 8.84×10 ● 24 6500 24 4.45×10 ● 6500 24 1.17×10 ● 检测数据比较分析如下:
- 表1中的8个台灯样品(1号~8号)中有2个台灯(3号和4号)的前半透明扩散板可以方便地拆卸,对这两个灯具进行了异常使用状态测试,结果未超过1类危险,即使拆卸前半透明扩散板也可安全使用。
-表1中的9个LED筒灯样品(16号~24号)的前半透明扩散板均可以方便地拆卸,对这9个灯具进行了该种异常使用状态的测试,结果8个未超过1类危险,即使拆卸前半透明扩散板也可安全使用,但有1个灯具达到了2类危险,按相关标准规定应有警告标记,只有加注警告才能使用,但样品上没有任何标记。
测试数据还表明,正常使用状态下(即未拆卸前半透明扩散板)的灯具辐亮度比拆卸后至少低一个数量级,所以扩散板是不能随便拆卸的。
5. 蓝光危害的检测结论
本次检测的27个样品中,在正常使用状态下未发现达到2类蓝光危险的情况,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可安全使用。11个异常使用状态条件下的样品中,有1个样品达到2类危险,如无防护措施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
对于在异常使用状态下达到2类危险的1个样品,分析发现该灯具使用的LED模组的单颗功率为1W,属于功率型LED封装,所以单位面积内的光输出高,对这类产品应特别关注光源的蓝光危害等级,并对最终产品采取必要的结构防护措施、加贴警告标记。
本次测量了27个样品的色温,其中7个样品的色温远高于6500K,这种LED产品已经超出照明产品使用的白光色温上限,其中蓝光成分已有相当比例,虽然本次检测样品的LED模组功率较小,尚未构成蓝光危害,但已不适合用作一般照明,长期使用将危害人的司辰节律,影响睡眠,造成生物钟紊乱,从而降低人的免疫力。
6.建议
光生物安全(包括蓝光危害)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和安全,规范照明产品这方面指标的国家标准应该是强制性的,但是目前的国家标准是GB/T 20145-2006《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性》却为推荐性标准,建议将该标准的性质改为强制性,并建议增加到照明灯具CCC认证标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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