涤除权与代为清偿的区别 涤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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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执行工作的实践中,遇到一起如何实现抵押权的案件:一被执行人将一套经登记以35万元抵押给银行的房产,在未通知银行也未告知受让人该房产已经抵押的情况下,以30万元的价格出让给了受让人。
2、执行人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涤除权,是大陆法系国家对消灭抵押权的一种称谓。
3、是指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第三人,即受让人(不包括主债务人、保证人、继承人),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物的评估价款,使抵押权消灭的权利。
4、实现涤除权时,在抵押物价格上抵押权人与受让人意见分歧时,可以分别采取两种方法处理: 增价拍卖。
5、如本案,抵押权人不同意按30万元出售该房产,由抵押权人申请增价拍卖。
6、拍卖金额为涤除金额的110%即33万元,如果该房产能够高出拍卖价格出售,由竞拍获抵押物的第三人支付拍卖费用。
7、如果没有竞买人,抵押权人必须以拍卖价格买下拍卖物,并承担拍卖费用。
8、 2、按涤除价格拍卖。
9、如本案,按30万元价格拍卖。
10、如果没有竞买人,抵押权人必须按30万元涤除价格买下拍卖物,并支付拍卖费用。
11、 由于通过以上两种拍卖方式处理实现涤除权的买受人,已经变成了竞买人或抵押权人,不再是原来的受让人。
12、 笔者认为,以上是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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