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综合精选 2023-11-26 08:35:03
导读 大家好,我是小典,我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女职工生育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
2023-11-26 08:35:03

大家好,我是小典,我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女职工生育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二、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3、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4、四、本通知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本文到此讲解完毕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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