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程序的流程 竞争性谈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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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判文件中至少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标准等事项。谈判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告至谈判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一般不得少于5天,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一般不得少于10天。
2、谈判文件至少应当包含《政府采购法》第38条第2款要求的内容,但通常应当包含:
3、(1)谈判邀请函;
4、(2)谈判供应商需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5、(3)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及谈判保证金的交纳方式;
6、(4)谈判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
7、(5)谈判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8、(6)合同主要条款和签订方式;
9、(7)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10、(8)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11、(9)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谈判时间及地点;
12、(10)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13、《政府采购法》规定,招投标类采购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天。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条件中有一条是“招标所用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14、因此,竞争性谈判采购从发布谈判文件到供应商响应的时间可以比招投标采购短,但也应当有一个合理的时间段,如果间隔时间太短,不利于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理解、分析谈判文件及做出应答,5~10天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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