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种日耳曼人特征 日耳曼人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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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强调个人服从集体,个人的权利义务要受到家庭和氏族的制约。后来的法学家称日耳曼法的这个特点为“团体本位”,以区别于尊重个人意志、严格保护私有财产、以个人为中心的罗马法。这种“团体本位”的倾向,在日后的日耳曼民族的历史上,仍可见到它的踪影。
2、其次,规定氏族全体成员无论居住何地,都必须遵守本氏族的法律,而不必遵守所在地的法律,即所谓“属人主义”。蛮族国家建立以后,各国王在适用法律方面因沿袭固有的习惯,因人而异,对日耳曼人适用日耳曼人的法律,对罗马人适用罗马人的法律,两种法律发生冲突的时候以日耳曼法律优先。针对日耳曼人各个地区的法律冲突,制定有相应的法律适用规则。随着西欧封建制度的发展,封建领主在其领地上实行独立的统治权,此时属地主义的优势逐渐显现。9世纪以后,法律使用的属人主义逐渐向属地主义转变。
3、同时,日耳曼法中没有抽象的法规,只有针对具体生活关系规定解决具体案件的规则。一个案件的判决不仅解决这个案件,而且也是以后审判同类案件的根据。这些判例汇集起来,就构成了日耳曼法的法典。
4、日耳曼法律是十分注重外部表现的法律。法律行为的发生时常都必须遵守固定的形式、说固定的语言、做规定的动作等。这就是说,犯罪和违法的标准只是行为人表现出来的外部行为,不将内部主观因素考虑在法律研究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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